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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火制品应该由制造商根据它们的用途、使用目的、危险水平和噪音水平来分类。在第十条中提到的评审机构应该根据第九条的评估程序将此分类作为评估内容的一部分。应按下列方式分类:(a) 烟花
*类:具有极低风险性,极低噪音且用于室内建筑物等封闭地方的烟花。
第二类:具有低风险性,低噪音且用于室外的烟花。
第三类:具有中等危险性,以及产生的噪音不致影响人们的健康且用于室外空旷地方的烟花。
第四类:具有高危险性,以及产生的噪音影响人们的健康,并且只有*才能使用的烟花,此类烟花一般只作为*应用。
(b) 舞台用烟火制品
T1类:具有低危害性的舞台用烟火制品。
T2类:具有*知识才能使用的舞台用烟火制品。
(c) 其他烟火制品
P1类:具有低危险性,且不同于烟花和舞台用烟火制品的烟火制品。
P2类:具有*知识才能使用,且不同于烟花和舞台用烟火制品的烟火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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