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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洲杭州软件著作权申请

2014-06-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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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标注办法

       *条 为了规范*标识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注*标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标注。
  第三条 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标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授予*权之后的*权有效期内,*权人或者经*权人同意享有*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产品、依照*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标识。
  第五条 标注*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明*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中国实用新型*、中国外观设计*;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权的*号。
  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第六条 在依照*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第七条 *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申请的类别、*申请号,并标明“*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第八条 *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杭州软件著作权申请*标识标注不当,构成假冒*行为的,由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九号发布的《*标记和*号标注方式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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